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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
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使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的困难。因为有些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并且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这就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若不坚持确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如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医疗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会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尤其应当看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从诉讼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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