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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谢在铮,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2001年8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月,经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一、控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谢在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195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元辉、蒋文芳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告人黄秀荣、黄秀武、蒋家洪明、黄秀源知是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2、被告人谢在铮否认其有漏罪。
二、事实和证据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200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在铮盗走李永强停放在大富豪舞厅门口铃木王摩托车一部。经连城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900元。
2、2002年农历1月至2002年农历11月,被告人谢在铮先后7次盗得摩托车7部,计价值人民币13630元。
另查明,本院(2001)连刑初字第92号及(1997)连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在铮的前科情况;被告人至因本案于2003年2月20日被拘留之日止已执行二年零三天。本院(2002)连刑执字第0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在铮于2002年1月22日暂予监外执行。
三、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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