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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购置的一处住房要被拆迁,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我把其中的一居室,在协议中划到了儿子张涛的名下。现在,他们夫妻因感情不合正在闹离婚,儿媳提出要将此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张坤
张坤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上述条文的适用,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该条以父母对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已确定了赠与为前提,即先假设赠与成立,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所以,要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第一个问题是正确认定赠与的成立与否。结合本案,因你的儿子婚后已经独立生活,作为父母,你没有义务为其购置房屋。此时,判断赠与成立与否的关键是要看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图。因在协议中写明给了儿子张涛,所以你的行为可以认定是赠与。如果没有明确指明是赠与儿子一个人的,该居室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儿媳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成立要件。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该一居室并没有交付,也没有在房管机关将其登记在你儿子名下,你还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行为。
作者:高忠祥 张立君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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