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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新买的轿车在停车场被人盗走后,便找到存车处,要求赔偿。但存车处称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可当我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表示,轿车被盗,责任人应是盗车人。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失主损失,可是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享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鉴于现在盗车人还没被抓获,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在案件未侦破之前,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请问,我丢失轿车的责任该由谁来担? 读者:唐妍
唐妍读者:
因你的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故你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先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而后在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本案尚未破案,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不明确,故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并不影响投保人行使索赔权。因为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先向投保人赔偿损失,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应作为保险人拒绝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的理由。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你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你将车存放在存车处,已经交了保管费,即与存车处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存车处就应对车辆丢失的后果负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保险公司和存车处两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建议通过法院调解,来处理赔付的问题。
作者:高忠祥 陈先鹏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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