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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毕业)协议是否为劳动合同变种?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问:某人大学毕业与单位签定就业(毕业)协议,内容:必须干满6年,否则需交违约金,但未签任何劳动合同?

  关于该协议是否为劳动合同,现有两种看法:

  是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十六条

  2。根据【正 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约定条款,约定内容应是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合法、合理、合乎实际。至于劳动合同内容有效与否,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只要其与劳动争议标的相互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与劳动争议标的一并统筹处理;如果其与劳动争议标的没有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不予处理,并加以说明。

  不是劳动合同

  1。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7要素

  请众位高手指点迷经?谢谢! alpha1

  答:关于高校就业协议的性质,我的看法是: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单位三方签定的一个确定学生就业的协议,在大多数的协议中都没有具体约定劳动报酬、劳动岗位、劳动期限、试用期等重要事项,学生到了用人单位后,一般要与单位再签一个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应该对劳动报酬、劳动岗位、劳动期限、试用期等重要事项作出约定。所以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

  但如果就业协议中有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岗位、劳动期限、试用期等重要事项的约定,我认为可以将其视为用人单位与将来的劳动者预先达成的,对劳动合同起补充作用的条款。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将其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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