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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有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想咨询。我有个亲戚在环卫所工作,他是扫大街的。在今年七月二日,因为他的孩子发烧需要到医院治疗。为了不被扣工资,在临走之前他请了邻居帮他扫一上午的大街,但没有约定报酬。
在上午九点来钟。他的邻居被一辆汽车给压成重伤,肇事汽车逃跑了。邻居的亲属要我的亲戚赔偿。做为一个环卫工人来说,自己的生活本来就很拮据。根本无力赔偿。于是想到了环卫所。
我想问下专家学者。像这种情况环卫所会赔吗?有人告诉象这样的关系,环卫所和被压死的人之间存在事实关系。这种说法对吗?根据什么法律可以确定这种法律关系?天性好问
答:一、环卫所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根据该规定,在环卫所不知情,且邻居也没有为环卫所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下,是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二、本案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邻居与肇事司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邻居与您亲戚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邻居可以在肇事司机和您亲戚之间选择一人作为被告。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邻居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扫大街)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司机肇事)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您亲戚)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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