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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碰到了一件很恼火的事情,这一年多以来我非常痛苦,我的一件小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得出的判决结果与事实仍不相符,我想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999年我请一包头为我父母家装修阳台,开工前谈定4000元包干,八月完工后我给他4000元,他不要(此包头长期在我公司施工,我是管施工的),当天退还到我父母家,在我父亲的再三要求之下收下了1000元,当年11月,我又请我的领导将3000元钱转交给此包头。2000年五月此包头因在我公司工程结算中与我发生分歧,于是借口为我父母家装修房屋后我分文未付将我高上法庭(当时此包头没有任何我欠款的证据,只有一份虚假的房屋鉴定报告和几个工人未拿到工资的证明),经过一审及二审的庭上调查,认为开工前谈定的4000元,领导转交的3000元属实,我父亲给的1000元,因没有证人,不能采信。我不能接受,因为我请领导给3000元钱的时候,就给领导讲过,我已给了一千元钱,领导也出了证明,我的日记也记录了给钱的过程及当时给钱的心态,我不止向一位领导就给钱这件事做过思想汇报,为什么法官们就相信他的话,而不相信我呢,现在包括法院的一些同志就认为这是一件错案,我应该怎样办呢?LIQHSDGS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对方主张给你装修过房子后你未付款,就要承担举证证明你未付款的证据,如欠条等。如果对方举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在本案的实际审理中,法院却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你,即由你来证明自己给了对方钱,现在你没有充分的证据给了对方那一千元钱,法院就判决你再给付对方,我认为是明显举证责任分担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案也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适用倒置,而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审理程序上说,目前二审已经审结,判决已生效,你不能再提起上诉。你现在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能争取到检察院的支持而提出抗诉的话,也会大有转机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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