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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害人刘乘坐出租车,被一卡车撞上,刘负重伤,经事故科认定为卡车司机负全责。此司机付15000元于刘治疗,但还远不能补偿全部责任,后经事故科调解终结(内容不祥,是否达成协议不清楚),事后卡车司机在未履行余下义务情况下逃避,车主也无法查明。受害人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依《合同法》客运合同规定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于卡车司机给付原告刘医药费15000元,应视为原告选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卡车司机负全责,就应让卡车司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而不能再依照《合同法》客运合同规定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故科的调解内容估计是让卡车司机赔付具体的钱款,但是否达成协议即双方同意不清楚。我的问题是:协议的达成是否与案件有关?事故科的调解的法律效力如何?法院的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受害人应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法院的判决有误,应怎样判罚?恳请您较为详细得解答我的疑问。十分感谢!ying-chao
答:一、侵权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这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学理性的解释可参考任何一本合同法或侵权法书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部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事故科的主持下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第34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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