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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吉林市某家医院耳鼻喉科的主治医师,向您咨询一起医疗事故的诉讼,事情大体是这样的:2001年11月,患者张某因患打鼾症,多次到医院就医,并要求手术。经过检查,适应手术,并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病人及家属同意手术并签下手术予定手。我要求病人住院,病人家属(本院妇科张医生)要求病人住在妇科疗区,我同意,并告诉张医生给病人做术前检查。手术于2001年11月9日下午13时30分开始,张医生做助手,在手术护士对病人进行局部麻醉下实行悬雍垂腭咽成型术。术中病人咽部反射灵敏,手术进行2个小时,于下午15时30分术毕,术中出血300ML,要后观察半小时没有出血。我向病人及家属交待术后注意事项及用药,张医生领病人回妇科病房。在17时前,病人先后出血2次,我对其进行必要的加固缝合止血,出血停止。当晚24时,病人又出血,当时先给输血400ML,同时让助手在手术室准备器械进行再次止血,这时病人要求去长春医治,我再三要求再次止血,病人不同意,于次日1时30分去了长春。
病人就医于长春某医院,到该医院时没有休克,医院又给输了800ML血,不是手术休克,7:30上手术台,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给予止血,观察半小时没有出血,称止血顺利。但病人此时还在全麻,麻醉意外做气管插管,还没有苏醒就拔管,导致病人支气管痉挛并窒息,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我同我院院长也到长春参加病人张某死亡原因讨论,对抢救插管拨管病人窒息,为什么不再次进行插管抢救,打开呼吸首以致延误抢救机会进行了询问和质疑,麻醉主任对此进行了辩解,但答非所问。最后长春该医院对病人张某做死亡鉴定为:麻醉意外死亡。并声称不负法律责任。
事后,病人张某家属对我医院及我个人做出非理赔偿要求,而且更加恶劣的是要对我本人进行人身侵害,并于今年7月初到人民法律提起诉讼,并将于7月23日对这些医疗事故进行开庭审理。
在此,向您咨询以下几点:
1、病人张某家属向医院要求赔偿是否合理、合法;
2、我本人是否有民事赔偿责任和受到行政处罚;
3、请告之此类诉讼所需依照的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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