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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我单位一债务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在申报债权的时候,受理破产的法院要求我单位提交债权具备诉讼时效的证明文件。由于该破产企业已于1998年起就已完全停产,进行对帐或是催收均无法找到人,因此按提起诉讼的条件看,我单位的债权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另外,以上债权是以该破产企业的部分不动产抵押的,手续均合法有效。
请问一下,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债权果真不能申报债权吗?我单位还有可能在该破产案中受偿吗? guojuhong727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则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当然,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除外。
但是在企业破产法等关于破产的法律规定中,我没有找到关于申报债权的时效问题的明文规定。由于在破产程序中关于企业债务由法院代为依法处理,企业是否自愿履行已无法表现。所以能否申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我认为值得商酌,不同的法律人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我的观点与本案中法院的观点相同。
我认为本案中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你单位取证据来证明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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