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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兄弟四人合伙开了一个纯净水厂,在登记工商执照的时候,是个体工商户,以我弟媳的名义登记的,也就是说,我弟媳是名义的上的法人代表,因为当时她是下岗职工,以她的名义登记工商执照,快捷而省钱,能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但现在我兄弟夫妇因感情破裂已经离婚,请问:
1、他们的离婚对我们合伙办的水厂在权属上有影响吗?
2、我们想更换厂名、更换法人代表,向工商局部门咨询,工商部门答复说要法人代表的委托书才行,可我前弟媳根本就不出具委托书,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珍0023
答:1、如果离婚对他们的共同财产已分割清楚的话,则离婚对你们的厂也不会有影响。即现在水厂的四分之一属于你弟弟及你弟媳的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对该部分财产已经分割的话,则按分割协议执行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分割,可以再行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有权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的合伙人也就是合伙的负责人。所以,全体合伙人既然可以委托某合伙人作为本合伙的负责人,也就有权决定不再由该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手续可以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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