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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GATT总干事亚瑟·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3) |
商的机会。
它应完成各缔约方所交付的任务,特别是提供它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要求的任何
帮助。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理事会可以和任何它认为是适当的方面进行协商或
索取信息。通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商,理事会将寻求在举行其第一次会议后
的一年之内确定和该组织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安排。
第69条 国际合作
缔约方同意相互合作,以便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国际性货物贸易。为此目的,
它们应建立和通报其国内行政管理中的接触点,并随时交换有关侵权货物贸易的情
报。它们应促进其海关之间有关假冒和盗版商品贸易的情报交换和合作。
第70条 对现有实质性内容的保护
1.本协议对于有关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之前发生的行为不产生影响。
2.除本协议中另有规定之外,缔约方应对所有这样的实质性内容承担本协议
所规定的义务,即该实质性内容在有关缔约方实施本协议之日就已经存在,并且在
该日期已受到该缔约方的保护或者已满足或最终将满足本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条件。
就本款和下述第3款、第4款而言,有关著作权作品的义务应仅仅根据伯尔尼公约
(1971)第18条单独决定,有关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已有录音制品表演者的权
利应按本协议第14条第6款规定的那样仅仅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第18
条单独决定。
3.对于在有关缔约方实施本协议之日已经为公众所合法拥有的实质性内容,
没有义务恢复对它的保护。
4.对于含有受保护实质性内容的特定对象来说,如果有关该对象的任何行为
按照有关缔约方的与本协议相一致的立法条款构成了侵权行为,然而在该缔约方批
准加入本协议之日以前该对象已商业化或者已对之进行了可观的投资,那么任何缔
约方可以对权利所有者所能获得的对于在该缔约方实施本协议之后继续进行的上述
行为的法律救济加以限制。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方应至少规定向权利所有人
支付公平的赔偿。
5.对于在缔约方实施本协议之日前已购买的原件或复制件来说,不要求该缔
约方履行本协议第11条和第14条第4款的规定。
6.不要求缔约方对于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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