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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GATT总干事亚瑟·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2)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20条 其他要求
  商标的商业使用不应受到不合理的特殊要求的妨碍。例如,和其他商标一起使
用;以特殊的形式或方式使用,从而使商标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受到损害。这一点并不排除对商标的使用作出如下的要求,
即在使用一个能够区别一个企业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同时,使用一个能够
识别出制造该产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企业的商标,但是两者之间不必要求有某种联系。
  第21条 许可与转让
  缔约方可以确定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条件。必须明确的是:对商标的强制许可是
不允许的,而且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权转让其已注册的商标,而无需在转让时将商
标所属企业一同转让。
              第3节 地理标记
  第22条 地理标记的保护
  1.在本协议中、地理标记是指示出一种商品是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上
述领土的一个地区或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记,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
者其他特性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
  2.关于地理标记,缔约方应该对利益方提供制止下述行为的法律手段:
  (a)在产品的名称或表述上采用任何方式或者暗示该产品是由不同于真实原
产地的地域产生的,但是其指示方式会使公众对该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解;
  (b)任何根据巴黎公约(1967)第10bis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的使用行为。
  3.当一个商标包含地理标记或者由这样的地理标记组成,但是使用该商标的
产品却不是在所指示的领土上生产的时候,如果在一个缔约方使用具有这样标记的
商标将会使公众对该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产生误解,则该缔约方应在其立法允许的情
况下依职权或者在一个利益方提出请求情况下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宣告该商标的注
册无效。
  4.本条上述诸款的规定应适用于这样的地理标记,即该标记虽在文字上真实
地指明了产品原产地的国名、地区或地点,但是却让公众错误地认为该产品是在另
一个地方生产的。
  第23条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记的特殊保护
  1.每一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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