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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争议的条约草案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通知](a)依据第(1)段的修正建议可以由任
何缔约方或总干事提出。
  (b)该建议应由总干事至少在大会进行讨论的六个月之前通知给缔约方。
  (3)[通过和要求的多数](a)第(1)段规定的修正案应由大会通过。
  (b)大会通过本条规定的任何修正案,需要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但有关第
9条及此段的修正案需要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
  (4)[生效](a)任何根据第(3)段通过的修正案,应于总干事收到该
修正案通过时的大会成员的四分之三缔约方的书面承认通知一个月后生效。
  (b)任何已经承认的上述条款的修正案,应约束所有在大会通过修正案时是
缔约方或者其后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但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已经根据第
16条的规定通知其退出本条约的缔约方除外。
  第14条 条约的加入
  (1)[适格]下列可以加入本条约:
  (Ⅰ)任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和联合国的任何成员国,或者其他与联
合国有关的专门组织的成员国;
  (Ⅱ)任何加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内某一多边条约的,或者虽未加入但根据该多
边条约接受了一项或几项义务的政府间组织。
  (2)[签字;文件的保存]为加入本条约,和(1)段中提到的国家或政府
间组织应:
  (Ⅰ)在本条约上签字并保存一份批准书,或
  (Ⅱ)保存一份加入书。
  第15条 条约的生效
  (1)[生效]本条约应在[两个][五个]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保存了其批
准、加入、承认或同意的文件三个月后生效。
  (2)[条约生效后的批准和加入]任何不属于第(1)段规定的国家或政府
间组织在其自递交文件保存之日起三个月后受本条约的约束,但该文件指定了以后
的日期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该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该指定之日受本条约的约
束。
  第16条 条约的退出
  (1)[通知]任何缔约方可以通知总干事退出本条约。
  (2)[生效日](a)退出应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b)退出不影响本条约对退出的缔约方是当事方的争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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