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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 (4)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根据第(1)款,有关工业产权的申请和注册可以作为整体转授或转移。至于
通过转授和转移以外的形式的所有权变更,模范法中没有规定。遇到这种情况,一
般的法律规定适用。征用便是一例。
  第(2)款涉及转授的形式要求。它们包括书面文件和签字,目的是为了更容
易证明。
  第(3)款要求将转授和转移在外观设计局注册。该款所规定的费用应该包括
行政程序的费用。如果这种行为是免费进行的。“在交付《细则》所定的费用后”
一语应该删掉。
  根据第(4)款,不注册并不影响转授人和承授人之间或转移人和受让人之间
授受行为的有效性,但授受对第三者不具效力。没注册的转授和转移对第三者之不
具法律效力,其意义之一是:如果转授人将其注册转授给两个不同的人(“双重转
授”,通常作诈骗论),注册承授人(或其注册承授人或其注册许可证领取人)可
以阻止未注册的承授人(或其承授人或许可证领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即使后者
的转授日期较早。更为通常的是:只有在转授或转移注册以后,注册的新所有权人
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出诉讼,或作为许可证签发人以其名义将许可证注册。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讨论了另外加上“按《细则》所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这些
词,这个想法未被通过:否则所需程序就会与早先模范法的程序有所不同。
 第24条 注册所给予的权利的共同所有
                本文
  如果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反的条文,已经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共同所
有人,可以单独转移其所有部分,单独使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行使根据第21
条所获准的独占权,但只能共同给予第三者以使用该外观设计的许可证。
                评注
  本条与《发明模范法》第27条相似,并且得用于相同目的。
  己经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共同所有权,可以由于各种原因而存在。如
果几个人共同申请或获准注册,共同所有权则从一开始就存在。共同所有权可以在
以后产生,例如,外观设计转移给几个继承人,或转授给几个承授人,或当所有权
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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