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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给予异议机会后的外观设计注册
本文
(1)当经过第14条所规定的审查结果,表明申请符合第3条(2)款1
1和13条的条件时,外观设计局则请申请人在二个月期限内交付《细则》中规定
的申请公布费。
(2)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申请公布费,外观设计的注册则被拒绝。
(3)如果公布费已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外观设计局则着手将申请公布。公
布得包含外观设计的复制件一份并提及:申请号和日期;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
果地址在国外,则提及国内联系人地址;如果声称有优先权,则就此予以说明,并
提及优先权声称所依据的申请号、日期和国家;第11条(1)(丁)意义范围内
的产品类别和分类名称;创作者的姓名和地址——如果他要求在注册中提名。
(4)任何人若认为根据第3、4条和7条(3)款所提到的一条或几条理
由,某些外观设计不能注册时,可以自申请公布日期起三个月内,对此项注册提出
异议通知书,说明异议理由。只有在交纳了《细则》中规定的费用之后,才认为已
经提出了异议。
(5)碰到篡夺时,合法所有人可以提出异议通知书,阻止注册,或使其以
自己名义注册。
(6)如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外观设计即被注册。
(7)于有异议时,外观设计局应将异议理由通知申请人,并请他在三个月
期限内提出他的看法。在那个期限之后,外观设计局则应尽快地对异议作出决定,
并且注册该外型设计或拒绝给予注册。
(8)注册被批准时并不保证其有效性。
(9)经请求,外观设计局可以允许合理延长本条所提到的任何期限,尤其
是如果申请人是住在国外的话。
(10)应用本条规定的细节在《细则》中规定。
评注
这条变通规定的制度是,先根据第14条(1)款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在申请
公布之后,第三者可有机会在一定期限内对注册提出异议。
第(1)款规定了当外观设计局所作的形式审查顺利,其后应该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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