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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 (2)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第二章 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本《模范法》第二章,在很大程度上与《发明模范法》的第二章类似,它涉及
谁在外观设计方面可享受法律保护——是否仅是外观设计的创作者,或者,在某些
情况下,另外的人(如雇主)有权。本法给予下面的答复。
  原则上讲,只有创作者或其合法继承者有权享受法律保护〔第7条(1)和(
2)〕。但是,最先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人(或其申请最先有效地取得最早优先权
的人)——除非在第8、9条所说的情况下——即被认为是创作者或其合法继承者,
即使事实上他并不是〔第7条(3)〕。这条规定的理由在下面解释。
  不管如何,本《模范法》保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他永远有权要求在注册
中被如此称呼——创作者(第10条)。
  当创作者,合法继承者或申请人为数人时,所有这些规定也适用。
  本《模范法》所采用的制度特别在第二章中是独占权制度:一经注册,注册所
有权人有权排除第三者使用该外观设计。
  与这种制度相平行,还可以规定象在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所存在的那
种作者证制度。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觉得这种可能性应在本《模范法》的评注中作为
变通规定提及。
  感兴趣的国家可以采用补充规定与本《模范法》的规定相平行,在该补充规定
中,创作者或其合法继续人可以随意就符合本《模范法》第2、3、4条规定的外
观设计取得独占权或作者证。作者证的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外观设计或给第三者发许
可证:这些权利属国家所有。但是,只要该外观设计可作为经济价值的利用时,国
家便有义务使用,并给作者证所有人以报酬。
  照此类推,第1至8、10至12、14至18、23、33、34、38和
39条规定适用于作者证的颁发。根据委托或受雇者所创作的外观设计(第9条)、
交费(第13)、有效注册期和注册续展(第四章)、独占权(第五章)、共同
所有权(第24条)、许可证合同(第七章)、放弃(第32条)和侵权(第九章)
诸有关规则不适用。
  这个简要说明仅仅是作者证制度可以赖以建立的纲要。不管如何,作者证虽然
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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