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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模范法
1964年,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PRI)编制了发中国家发明模
范法草案(专利和对技术秘密的保护)。经过发展中国家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详细
讨论之后,草案经过修订,在1965年出版,题名为《发展中国家发明模范法》。
1966年,
BIRPI就商标、商名和不公平竞争行为起草了第二个模范法,经由发展中国家
专家委员会详细讨论后,在1967年出版。
从准备这些模范法时所交换的意见来看,发展中国家显然对其立法现代化感兴
趣,这不仅在专利、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方面,在外观设计方面也不例外。于
是,上述专家委员会对BIRPI提议搞外观设计模范法表示满意。1968年9
月,这个提议也由指导BIRPI活动的联盟间协调委员会批准了。
于是,BIRPI在1969年编写了发展中国家第三个有关外观设计的模范
法草案。附有评注的《模范法》草案①寄给了84个国家的政府以供研究和提出意
见。按照联合国机构所通过的标准,这些国家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并估计可能
对这种模范法感兴趣②。
草案也曾交送给84国的名单中未提到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巴黎)联盟成员
国的政府,以征求意见。草案还送给联合国和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然后,由专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查,这些专家受BIRPI邀请于1969
年10月在日内瓦BIRPI总部集会。该委员会下称“第三模范法委员会”,以
与指导第一个和第二个模范法〔《发明模范法》和《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模范法》〕的委员会相区别。这个委员会由下述20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根据联合
国标准这些国家全属于“发展中的”国家,即:“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锡兰、
智利、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加纳、印度、利比里亚、墨
西哥、巴基斯坦、菲律宾、塞拉利昂、苏丹、泰国、突尼亚、[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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