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之窗 >> 法律频道 >> 国际条约 >> 邮政电信 >> 法律正文
   热门文章
 民商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无效民事行
 今年中考、高考考什么?
 扫一屋与扫天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
 北京警民在什刹海冰面上救被遗
 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推荐文章
 200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多选题汇
 对公款“挪而未用”应如何处理
 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违法公证受害人能否提起行政诉
 城管执法 行政强制立法一碗水端
 男子用电线勒死女友后制造自杀
 第一枪未射中自动放弃本案是否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下列各全权代表制订了本议定书,其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价值,本议定书正本经各全权代表签署,并由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
  签字国:见1964年维也纳大会文件法文版第三卷第35至50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法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律:

  • 下一篇法律: 没有了
  •   相关话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邮政和电信协定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或网友提供 济宁之窗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本站将立刻停止使用
    Copyright © 2002-2006 济宁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Tell:2283611 2283612 服务 web@jnzc.net
    经营许可证:鲁B2-2003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