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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2.各会员国参加协定的通知,按第十一条第3项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退出协定的手续
  各会员国可以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手续,退出一项或几项协定。
  第三章 邮联法规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提出
  1.在大会期间或在两届大会之间,每个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对它所参加的邮联法规,有权提出提案。
  2.但有关邮联组织法或总规则的提案只能向大会提出。
  第三十条 组织法的修改
  1.向大会提出的有关本组织法的提案,必须经由至少三分之二邮联会员国同意,才能通过。
  2.由大会通过的各项修改构成一项附加议定书,除大会有相反的决议外,这些修改应与同届大会重订的各项法规同时生效。这些修改应由各会员国尽快批准,其批准书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约、总规则和各项协定的修改
  1.公约、总规则和各项协定规定有关其本身的提案的获准条件。
  2.第1项所列邮联各项法规应同时实施并具有相同有效期。上届大会的各项有关法规,应从本届大会所规定的各项法规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仲 裁
  两个或几个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如对解释邮联法规发生争议,或对于某一邮政主管部门认为执行法规中应承担的责任所作的解释有争议时,所争执的问题应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篇 最 后 条 款
  第三十三条 组织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组织法自1966年1月1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本组织法正本经各缔约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由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
   签字国:见1964年维也纳大会文件法文版第三卷第18至33
       页。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最后议定书
  在签署本日所订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时,签字的全权代表协议如下:
  唯一条款 参加组织法
  未签署本组织法的邮联各会员国,可以随时参加本组织法。参加证书通过外交途径送交邮联所在国政府,由该国政府转告邮联各会员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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