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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标  题】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
【分  类】 邮政电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64.07.10
【实施时间】 1966.01.01
【发布部门】 维也纳
序 言
  为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工作以发展各国人民间的联系,并为促进在文化、社会与经济领域内实现国际合作之崇高目的,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通过了本组织法,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篇 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联的组成与宗旨
  1.赞同本组织法的各国,以万国邮政联盟(简称“邮联”)的名义,组成一个邮政领域,以便互相交换函件。转运自由在整个邮联领域内得到保证。
  2.邮联的宗旨在于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在这方面便利国际合作的发展。
  3.邮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会员国所要求给予的邮政技术援助。
  第二条 邮联的会员
  下列国家为邮联会员:
  (1)本组织法生效之日即具有会员资格的国家;
  (2)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而成为会员的国家。
  第三条 邮联的管辖范围
  邮联的管辖范围包括:
  (1)各会员国的领域;
  (2)各会员国在邮联领域以外所设的邮局;
  (3)本身不是邮联会员,但邮务关系隶属于会员国的地区。
  第四条 例外关系
  同邮联领域以外的地区有通邮关系的各邮政,对其他邮政同该地区间邮务往来应负责居间办理。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各项规定,对于这种例外关系,均可适用。
  第五条 邮联的会址
  邮联和它的常设机构设在伯尔尼。
  第六条 邮联的正式语文
  法文是邮联的正式语文。
  第七条 标准货币
  邮联法规内作为货币单位的法郎,是相当一百生丁、重三十一分之十克的金法郎,含金率为0.900。
  第八条 区域性邮联和特别协定
  1.邮联各会员国,或它们的邮政,在国内法令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区域性邮联并订立有关国际邮政业务的特别协定,但协定的条款,不得比有关各会员国所参加的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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