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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
【分 类】 邮政电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8.05.19
【实施时间】 1980.10.09
【发布部门】 华盛顿
全文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议定书中:
(1)“协定”系指1971年8月20日起在华盛顿向各国政府开放签署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及其附件;
(2)“业务协定”系指1971年8月20日起向各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电信机构开放签署的协定及其附件;
(3)“卫星组织两项协定”系指上述(1)和(2)项所提及的协定和业务协定;
(4)“卫星组织缔约国”系指协定对其生效的国家;
(5)“卫星组织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生效的缔约国或其指定的电信机构;
(6)“当事国”系指本议定书对其生效的卫星组织缔约国;
(7)“卫星组织职员”系指总干事和执行局内担任固定职务或至少一年定期职务的专职雇员,但不包括为卫星组织服务的勤杂人员;
(8)“缔约国代表”系卫星组织缔约国的代表,在每种场合均指代表团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
(9)“签字者代表”系卫星组织签字者的代表,在每种场合均指代表团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
(10)“财产”包括可对之行使所有权和契约权的任何性质的物品;
(11)“档案”包括卫星组织所属或所占有的全部文字记录、函电、文件、底稿、照片、影片、光学记录和磁性记录。
第一章 卫星组织的财产和经营
第二条 档案的不可侵犯性
卫星组织的档案无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可侵犯的。
第三条 管辖和执行豁免
1卫星组织在卫星组织两项协定所许可的活动范围内享有管辖和执行豁免,但以下情况不在此列:
(1)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总干事明确表示放弃此种管辖和执行豁免;
(2)有关其商业活动时;
(3)第三方因卫星组织所属或为卫星组织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或此类车辆造成交通违章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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