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分 类】 邮政电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8.09.12
【实施时间】 1978.09.12
【发布部门】 巴黎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确定,他们的宗旨是:通过新闻、时事和其他节目,增进中国电视观众对法国的了解和法国电视观众对中国的了解,从而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做出贡献。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双方将就中法两国发生的、共同感兴趣的重大时事互通消息,彼此推荐或索要有关这些事件的电视片,双方将商定提供这些电视片尽可能优惠的条件。
第 二 条:双方互相推荐对方希望得到的各种电视节目,并注明对方播出这些节目的条件。所有节目将附有为向观众介绍所需要的文字说明。对这些节目的任何修改或删剪都不得损害原意。
第 三 条:双方将进行电视工作经验的交流。
第 四 条:在预先协商的基础上,一方到另一方采访拍片时,所在一方尽可能给以技术协助和有效的支持。所需费用由派出一方自理。
第 五 条:为增进彼此间在专业活动方面的了解并加强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将推荐记者、导演和技术人员进行短期自费访问。
第 六 条:一方可向对方提出要求,在对方接受电视专业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可在本国与组织这种培训的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交涉。
第 七 条:当一方希望与对方国家其他机构联系时,双方将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 八 条:有关执行本协定的具体事项,由双方的国际关系部门进行联系。
第 九 条: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双方代表将在北京或巴黎会晤,研究协定的执行结果和延长条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二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国国家电视
中央电视台 一台公司
孟启予 [1] [2] 下一页 |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