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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二电视台(ZDF)电视合作协定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二电视台(ZDF)电视合作协定
【分  类】 邮政电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8.10.06
【实施时间】 1978.10.06
【发布部门】 北京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二电视台(ZDF)为加强双方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以促进和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将就两国所发生的,共同感兴趣的重大时事相互推荐或要求提供有关这些事件的电视片或录像带,并确定免费或在最有利的条件下提供这些节目。
  第 二 条
  双方相互推荐自己的节目供对方选择,并根据具体情况商定该节目免费交换或互购。
  第 三 条
  所有节目应附有文字说明。对这些节目的任何修改或删剪都不得损害原意。寄送节目的费用由寄送一方负担。
  第 四 条
  双方将进行电视工作经验的交流。互派代表团、记者、技术人员进行短期自费或免费访问。
  第 五 条
  一方到另一方采访、制作或通过卫星直接转播节目,应预先提出采访计划和需要对方协助的技术要求,根据对方的可能条件具体协商,在商定的基础上给派出方以协助和支持。采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技术协助费用按双方商定的办法付费或互惠。
  第 六 条
  当一方希望与对方国家其它机构联系时,双方应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 七 条
  双方机构主要领导成员的人事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对此协定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商定。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央电视台      第二电视台(ZDF)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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