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110条 副总局长的职能
1.副总局长协助总局长工作,并向他负责。
2.当总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副总局长行使其职权。第108条第3项所指的在总局长职位空缺时,副总局长同样行使其职权。
第111条 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
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工作由国际局承担并由总局长负责。秘书处将每次会议所发表的文件寄送给各机构的成员国邮政,协助进行研究的非成员国邮政、区域邮联以及向它提出这方面要求的其它会员国邮政。
第112条 会员国名册
国际局负责编制邮联会员国名册并随时加以修订,名册内应注明各会员国会费分摊的等级,它们所属的地区组以及它们参加万国邮联各项法规的情况。
第113条 供给资料、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征询、参与帐目清算工作
1.国际局根据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各邮政主管部门的需要,随时提供有关邮政业务问题的各种必要资料。
2.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收集、整理、出版和分发有关国际邮政业务的资料;经当事各方的请求,对发生争执的问题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进行邮联法规所指定的或有利于邮联的各项研究工作以及编纂和整理文件的工作。
3.在某些邮政主管部门要求了解其它邮政主管部门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时,国际局应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没有表决性质,并无正式约束力。
4.它应把属于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问题,交给该理事会主席,以便作必要的处理。
5.对于各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各种国际邮政帐务,国际局经有关邮政要求,可作为帐务清算处,居间办理这些帐务的清算。
第114条 技 术 合 作
国际局在国际技术合作范围内,负责开展各种形式的邮政技术援助。
第115条 国际局供给的单式
国际局负责印制用邮身份证、国际回信券、邮政旅行支票和支票簿簿面,并按成本供应给需求的各邮政主管部门。
第116条 区域性邮联的法规和特别协定
1.区域性邮联根据邮联组织法第8条所制订的法规和各项特别协定,应该由这些区域性邮联的常设局送交国际局一式两份,如无常设局,则由缔约之[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