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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2005-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重申二○○三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级别战略对话。
第二条
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条
巴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方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不参[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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