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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0)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联盟与其他欧洲国家的联系建立在新的基础上。本着这一精神,他们建议如下:
  邀请欧洲联盟成员的国家按照修改后的布鲁塞尔条约第十一条所达成的条件加入西欧联盟或如果愿意作为观察员。于此同时,邀请北约其他欧洲成员国成为西欧联盟的联系成员国,使其有可能完全参与西欧联盟事务。
  西欧联盟成员国设想,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缔结与上述建议相一致的条约和协议。”
  关于避难的声明
  1. 会议同意,根据第K.1条和K.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和国内事务合作的程序,理事会将把有关成员国的避难政策作为首要问题予以考虑,旨在于1993年初前根据应欧洲理事会1991年6月28日和29日卢森堡会议的要求而草拟的关于避难的报告中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表,采取共同行动进行协调。
  2. 关于这一点,理事会还将在1993年底前以此报告为基础,考虑把第K.9条的规定适用到此类事务的可能性。
  关于政治合作的声明
  会议确认成员国以德国使团于欧洲理事会1991年6月28日和29日卢森堡会议提出的建议为基础的成员国协议。
  目前,成员国同意,根据应卢森堡欧洲理事会要求起草的报告中所赞同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表,作为首要任务审议所呈交的草案,并且他们愿意对诸如德国使团提议的、以下涉及到信息和经验交流的以下职能方面,设想采用实际措施。
  __支持国家犯罪调查和安全机构,特别是在调查和搜寻行动中予以合作;__设立资料库;__集中分析和评估信息,以掌握情况和统一调查方法;__收集并分析传达给成员国的和为起草全欧防犯战略的国家防犯计划;__制定与进一步培训、研究、法庭事务和犯罪记录部门有关的措施。
  成员国同意,最迟于1994年内,以此报告为基础,考虑是否应扩大此类合作的范围。
  关于欧洲中央银行(ECB)和欧洲货币局(EMI)及其官员之间的争议的声明
  会议认为,初审法院依照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8条A款来审理这类行为是适当的。因此会议一致要求各机构修改有关规则。
   1992年2月7日于马斯特里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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