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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0)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质所给予西班牙和葡萄牙至1999年12月31日的豁免。
  关于欧洲发展基金的声明
  会议同意,欧洲发展基金将按照现有规定,继续由各国以缴纳方式提供资金。
  关于各国议会在欧洲联盟中作用的声明
  会议认为,鼓励各国议会更多地参与欧洲联盟的活动是重要的。
  为此,应加强各国议会与欧洲议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关于这一点,各成员国政府特别保证,各国议会及时地获得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以作参考或进行可能的审查。
  同样,会议认为,尤其是通过相互提供适当便利和在关注同样问题的议会议员之间召集例会来加强各国议会和欧洲议会之间的接触是重要的。
  关于议会会议的声明
  会议请求欧洲议会和各国议会召开必要的议会会议。
  议会会议将在不损害欧洲议会权力和各国议会权利的情况下磋商有关欧洲联盟的主要问题。欧洲理事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将就联盟状况向每届议会会议作报告。
  关于委员会委员人数和欧洲议会议员人数的声明
  会议同意,各成员国将至迟于1992年底审检有关委员会委员人数和欧洲议会议员人数的问题,以便达成协议,为1994年的选举及时确定欧洲议会议员人数而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决定将特别依照在扩大的共同体内建立欧洲议会的总体规模的需要而做出。
  关于委员会法规等级的声明
  会议同意,定于1996年召开的政府间会议将仔细考虑重新审议共同体法规分类的可能性,以便在不同范畴的法规间建立起合适的等级。
  关于获取信息的权利的声明
  会议认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会增强机构的民主性和公众对行政管理的信任。会议一致提议,委员会应至迟于1993年就旨在改善获取各机构信息的公共途径的措施向理事会递交报告。
  关于委员会建议的估算成本的声明
  会议注意到委员会承诺,通过进行适当和其认为必要的磋商和加强其对共同体法律的评估体系,在其立法建议中考虑为成员国的公共当局和所有有关各方带来的成本和受益。
  关于实施共同体法的声明
  1.会议强调,每个成员国应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全准确地把针对它的共同体指令转换成国内法,对于欧洲建设过程的连续性与整体性至关重要。
  而且,会议意识到必须由每个成员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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