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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在提交社会政策领域的建议之前,委员会就共同体行动的可能方向向资方和劳工进行咨询。
  3. 在进行这种咨询之后,如果委员会认为共同体行动可取,它就所设想议案的内容与资方和劳工进行磋商。资方和劳工提交给委员会一份意见或认为合适时提出一项建议。
  4. 在进行磋商之际,资方和劳工可以通知委员会他们希望开始第4条中规定的程序。程序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九个月,除非是有关的资方和劳工以及委员会共同决定延长期限。
  第4条 1. 若资方和劳工都这么希望,他们之间共同体级的对话可导致契约关系,包括协议。
  2. 共同体一级缔结的协议或根据资方和劳工以及各成员国家的具体程序与惯例来执行,或对第2条所涉及的情况、应签约各方的联合要求、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一项建议做出决议来实施。
  理事会按特定多数票表决来行事,除非是协议包含有一条或更多的规定涉及到第2(3)条中提及的需经一致同意才能采取行动的某一领域。
  第5条 为了达到第1条的目标且不妨害本条约的其它条款,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并促进它们在本协议项下所有社会政策领域的协调。
  第6条 1. 每个成员国确保实施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2. 就本条款而言,‘酬金’指受雇工人从其雇主那里直接或间接收到的一般基本的或最低限额的工资或薪水以及其它的报酬,无论是以现金还是以实物支付。
  无性别歧视的同酬指:
  ①计件同工付酬用相同的计量单位来计算;
  ②计时付酬是对同一工作一视同仁。
  3. 本条款不妨碍任何成员国保留或采取提供特定利益的措施,以便妇女比较容易地从事一种职业活动,或者是防止或补偿她们的职业生涯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第7条 委员会每年起草一份关于第1条的目标取得进展情况的报告,包括共同体人口统计状况。它将报告递交给欧洲议会、理事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
  欧洲议会可以请求委员会起草关于社会形势的特殊问题的报告。
  声 明
  1. 关于第2(2)条的声明
  11个缔约国注意到,在讨论本协议第2(2)条的过程中,已同意在为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而确定最低限度的要求时,共同体不谋求用一种经事实证明是不公平的态度歧视中小规模企业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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