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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作条件、适宜的社会保护、劳资之间对话、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他们的目标。为达到此目的,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在考虑各国实践方面、尤其是在契约关系领域的差异和需要保持共同体经济的竞争性的前提下来实施各种措施。
  第2条 1. 为达到第1条的目标,共同体在下述领域支持并补充各成员国的活动:
  ——特别是改善工作环境以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条件;
  ——工人的信息和咨询;
  ——就业机会和劳动待遇上男女平等;
  ——在不妨碍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后称‘条约’)第127条的前提下,从劳务市场上被排除的人的一体化。
  2. 为达到此目的,在顾及到每个成员国的情况和技术规则的同时,理事会可以以指令的形式提出逐步实施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这些指令要避免产生可能阻碍中小企业建立和发展的各种行政、财政和法律方面的限制。
  理事会按照本条约第189c条中提及的程序并在同经济社会委员会磋商后采取行动。
  3. 但是,在以下的领域,理事会就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获得一致通过并在同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磋商后采取行动:
  ——社会保障和对工人的社会保护;
  ——对终止了就业合同的工人的保护;
  ——工人和雇主利益的代表与集体辩护,包括共同做决定,第6段不在此限。
  ——在共同体领土上合法居住的第三国国民的就业条件;
  ——在不损害有关社会基金各项条款的前提下,为促进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财政捐款。
  4. 应资方和工人的联合要求,成员国可以委托他们来实施根据第2和3段所发出的指令。
  若发生这种情况,要确保不迟于根据第189条一条指令必须变位的日期,资方和工人已按照协议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要求有关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它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产生该指令所要求的结果。
  5. 按照本条款采取的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成员国保留或采用不违背本条约的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6.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工资、结社权、罢工权或强制停工权。
  第3条 1. 委员会有推动资方和劳工进行共同体级协商的任务,并通过不偏袒各方采取任何相关的措施来方便他们之间的对话。
  2. 为达到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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