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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地位,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停止实施。
  关于法国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考虑到与法国有关的一特殊点的愿望,
  已就下述的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法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继续保持在其海外领地进行金融活动的特权,和单独决定法朗区法朗平价的权利。
  关于社会政策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注意到11个成员国,是指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希望沿着1989年社会宪章确立的道路继续前进;他们之间为此目的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列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本议定书和所述协议并未违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尤其是那些与作为共同体成果一个组成部分的社会政策相关连的条款:
  1. 同意授权这11个成员国为使上述协议生效需要由它们来采取和实施各种法规和决定时借助于本条约确立的机构、程序和机制。
  2.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参加理事会就委员会根据本议定书和上述协议所提建议进行的审议和通过工作。
  作为对第148(2)条的豁免,按照本议定书制定并必须以特定多数通过的理事会法规,如果是得到至少44张的赞成票,同样被认为获得特定多数通过。对必须经一致同意的各项法规和对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那些提案需要除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的一致投票通过。
  理事会采取的各项法规和除行政费用以外的各机构发生的任何财务后果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适用。
  3. 本议定书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除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外的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缔结社会政策的协议
  下面签字的11个缔约国,指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后称‘各成员国’),
  希望按共同体成果的基础实施1989年社会宪章。
  考虑到社会政策议定书,
  已达成如下的一致意见:
  第1条 为了持续的高就业和反对排外性,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将推动就业、改善生活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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