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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附件:
第1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一个段落中提到的物价稳定的标准指一个成员国物价的表现通过对检查之前为期一年时间的观察,是持续的和属平均的通胀率,没有超过按物价稳定的要求表现最好的最多成员国通胀率的1.5个百分点。通货膨胀结合各国定义上的差异在可比的基础上以消费价格指数来衡量。
第2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二个段落中提及的政府预算情况的标准指在检查时成员国不是理事会根据本条约第104c(6)条款所认定的存在过度赤字的国家。
第3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三个段落中提及的参加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的标准指一个成员国至少在检查前的两年时间遵循了欧洲货币汇率机制所确定的正常波动幅度而未出现严重的紧张状态。特别是,成员国在相同的时间内没有主动降低其货币兑换任何其它成员国货币的双边中心汇率。
第4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四个段落中提及的利率趋同的标准指通过对检查之前一年时间的观察,一个成员国已经存在着一个按物价稳定的要求不超过三个表现最好的成员国至多2个百分点的平均名义长期利率。利率结合各国定义上的差异以长期政府债券或类似的有价证券来衡量。
第5条 实施本议定书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由委员会提供。
第6条 理事会经一致同意根据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并在同欧洲议会、欧洲货币局或根据具体情况同欧洲中央银行以及第109c条中提及的委员会磋商后,采取适宜的规则来制定本条约第109j条中提及的趋同标准细则,代替本议定书。
修正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的第40条及欧洲货币局章程的第21条,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货币局在成员国领土上享有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这类特权与豁免权,
已就下述的各项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单独的条款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补充下列的各项规定:
‘第23条 在不妨碍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本议定书对欧洲中央银行、对其机构的成员和其员工也适用。
另外,欧洲中央银行任何时候增资免付任何形式的税款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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