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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融资机制和短期货币支持机制项下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第三阶段的第一天以前结算完毕。
23.4 对欧洲货币局余下的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并对欧洲货币局余下的所有债务加以了结。
23.5 第23.4条中指明的清理收入按照第16.2条款中提及的基数分配给各国中央银行。
23.6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为实施第23.4和23.5条可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23.7 欧洲中央银行开业时,欧洲货币局主席将停止履行其职责。
关于过度赤字程序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制定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4c条中提及的过度赤字程序细则的愿望,
已就下述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第1条 本条约第104c(2)条中提及的参考值是:
——政府的计划或实际赤字占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
——政府的债务占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60%。
第2条 在本条约第104c条中和本议定书中:
——政府系指一般的政府,即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的规定,商业性的操作不包括在内。
——赤字按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所下的定义指净借款;
——投资按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所下的定义指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债务指年底时按票面价值计算的并在第一个段落中规定政府各部门内部和它们之间进行过合并的未偿还的总债务。
第3条 为了确保过度赤字程序的有效性,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本程序对按第2条第一个段落中规定的政府的赤字承担责任。各成员国保证其预算领域的国家程序能使他们承担由本条约所发生的这一领域的义务。各成员国及时和定期向委员会通报他们的计划和实际赤字额及其债务水平。
第4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由委员会提供。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9j条中有关趋同标准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制定指导共同体就本条约第109j(1)条提及的过渡到经济和货币联盟第三阶段作出各项决定的趋同标准细则的愿望。
已就下述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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