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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资金的适宜规模进行审查,
同意使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的内聚力基金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共同体平均水平90%的成员国的环境领域项目和跨欧网络提供共同体财政捐款,而这些成员国又有一项导致实现第104c条中规定的经济趋同性的计划;
表明他们打算对不属现行结构基金条例范围的特定需求向结构基金通融资金的分配允许有更大幅度的灵活性;
表明他们愿意调整共同体参与同结构基金有关系的计划和项目的水平,以避免过度增加欠发达成员国的预算支出;
认识到需要定期检查在增强经济和社会内聚力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表明他们愿在这方面考虑所有必要的措施;
表明他们打算更多地考虑到各成员国自有资金来源体系的贡献能力,并为欠发达成员国找出纠正现有的自有资金来源体系所存在的倒退因素;
同意将本议定书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关于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已就下述条款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有一共同的组织结构。
列为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附件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已就下述条款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在欧洲联盟条约中、或在建立欧洲共同体各条约中、或在修改或补充这些条约的条约或法规中的任何条款不影响在爱尔兰实施爱尔兰宪法第40.3.3条。
最后文件
1. 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于1990年12月15日在罗马召开,一致批准对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修改,旨在实现政治联盟和达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最后阶段,由于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修改,1992年2月3日于布鲁塞尔召开了旨在分别修改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的会议。这些会议达成以下文本:
一、 欧洲联盟条约
二、 议定书
1. 关于在丹麦获得财产的议定书
2. 有关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19条的议定书
3. 关于中央银行欧洲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的议定书
4. 关于欧洲货币局章程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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