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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员工
18.1 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欧洲货币局员工的受雇条件。
18.2 在受雇条件所规定的限度内和提出的条件下,欧洲法院对欧洲货币局与其雇员之间发生的任何争端有裁决权。
第19条 司法管制及有关事项
19.1 欧洲货币局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欧洲法院通过案件和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解释。欧洲货币局可以根据本条约确定的条件和情况提出起诉。
19.2 以欧洲货币局为一方和以它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另一方之间所发生的争端,除了司法权已被授予欧洲法院的以外,均属于各国主管法院管辖的范围。
19.3 欧洲货币局遵循本条约第215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制度。
19.4 欧洲法院有权根据欧洲货币局或代表该局所签契约中的任何仲裁条款做出裁决,不管这种契约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19.5 欧洲货币局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20条 职业保密
20.1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成员和欧洲货币局的员工,即使是在他们不再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泄露职业保密义务所覆盖的情况。
20.2 能接触经共同体立法加上了保密义务的资料的个人要遵循该项立法。
第21条 特权与豁免权
按照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欧洲货币局在各成员国的领土上享有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这类特权与豁免权。
第22条 签约者
欧洲货币局由主席或副主席或由主席正式授权可以代表欧洲货币局签字的欧洲货币局职员中的两个签约者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欧洲货币局的清理
23.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条L款,欧洲中央银行一成立,对欧洲货币局就进行清理。欧洲货币局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届时自动转交欧洲中央银行,后者将按照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对欧洲货币局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到第三阶段开始时完成。
23.2 欧洲货币体系协议第17条所规定的按黄金和美元创建欧洲货币单位的机制根据该协议的第20条到第三阶段的第一天停止。
23.3 根据第6.1条中提及的各项协议,由所有极短[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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