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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8)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请求强行辞退他。
  9.8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欧洲货币局的程序规则。
  第10条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会议和表决程序
  10.1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一年至少开10次会,理事会会议的事项是保密的。经一致通过,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可以决定公布其审议的结果。
  10.2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每位成员或由他指定的代表都有一次投票权。
  10.3 除非本章程中另外有规定,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按其成员表决的简单多数行事。
  10.4 就第4.2、5.4、6.2和6.3条所做的各项决定需经过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们一致通过。
  根据第5.1和5.2条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第6.4、16和23.6条做出的决定和根据第15.3条确定的方针均需经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以2/3的多数票通过。
  第11条 内部机构间的合作和通报要求
  11.1 理事会的主席和委员会的一位成员可以出席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11.2 理事会讨论与欧洲货币局的目标和任务相关连的事务时,邀请欧洲货币局主席参加。
  11.3 在程序规则中确定之日期,欧洲货币局准备一份关于它的活动和共同体内金融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这份年度报告连同欧洲货币局的年度帐目呈交给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以及欧洲理事会。
  欧洲货币局主席可应欧洲议会的要求或主动地向欧洲议会的各主管委员会进行汇报。
  11.4 欧洲货币局发表的报告向各有关当事方免费奉送。
  第12条 货币单位
  欧洲货币局的业务操作以欧洲货币单位来表示。
  第13条 所在地
  1992年年底前,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级的各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来确定欧洲货币局的所在地。
  第14条 权利能力
  按照本条约第109f(1)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欧洲货币局,在每个成员国都享有按他们的法律给予法人的最广泛的权利能力;特别是它可以获得或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并可以参加法律诉讼。
  第15条 法律行为
  15.1 在执行其任务时,以及在本章程确定的条件下,欧洲货币局:
  ——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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