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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8)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手段方面的适应性改变和为在第三阶段执行单一的货币政策所必需的程序方面的准备情况,以及为使各国中央银行成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一个组成部分所需完成的各种法定手续。
  7.2 根据本条约第109f(7)条中提到的各项理事会的决定,欧洲货币局可以为准备第三阶段执行其它的任务。
  第8条 独立性
  代表各自的机构的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开展活动时要按照他们自身的职责行事。在行使本条约和本章程赋予他们的权力和执行任务及履行职责过程中,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不寻求或采纳共同体组织和机构及各成员国政府的任何指示。共同体组织和机构及各成员国政府承诺遵循这一原则和不寻求在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履行其职责时施加影响。
  第9条 行政管理
  9.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1)条,欧洲货币局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进行指导和管理。
  9.2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由一位主席和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由其中的一位行长担任副主席。如果一位行长不能出席会议,他可以指定自己组织的另一位代表。
  9.3 根据具体的情况,在行长委员会或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推荐的基础上并在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磋商后,经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级的各成员国政府协商一致来任命主席。主席从那些公认有名望和对金融事务有专业经验的人中挑选。只有各成员国的国民才可以任欧洲货币局主席。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任命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三年。
  9.4 主席专职履行其职责,除经欧洲货币局特别允许,他不得从事任何的副业,不论是有无报酬。
  9.5 主席
  ——准备并主持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会议;
  ——在不违背第22条的前提下,对外代表欧洲货币局的观点;
  ——负责欧洲货币局日常的管理工作。
  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履行他的职责。
  9.6 主席受雇的要求和条件,特别是他的薪水、年金及其它的社会保险福利是与欧洲货币局签订的一项合同的主题,并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根据由行长委员会任命的或按照具体情况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任命的三个成员和由理事会任命的三个成员共同组成的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来确定。主席对本段落中所涉及的事项没有投票权。
  9.7 若主席不再具备履行其职责所要求的各项条件或他有严重的失职,欧洲法院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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