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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的共同体法规由理事会与它进行磋商。
在理事会根据由执委会提出、经特定的多数表决通过并与欧洲议会和欧洲货币局磋商后的一项建议而规定的限度内和提出的条件下,由各成员国家当局就属于欧洲货币局主管范围内的,尤其是与第4.2条有关的任何立法草案同欧洲货币局进行磋商。
5.4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5)条,欧洲货币局可以就公布它提出的其意见和建议做决定。
第6条 业务和技术职能
6.1 欧洲货币局:
——为各国中央银行在干预共同体货币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收支状况跨国化以及为共同体内部的结算跨国化作准备。
——实施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为欧洲货币体系确定操作程序而达成的1979年3月13日协议(以后称‘欧洲货币体系协议’)中所规定的极短期融资机制和修改过的1970年2月9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达成的协议中所规定的短期货币支持机制;
——履行1988年6月24日的1969/88号理事会条例第11条中提到的各种职能。该理事会条例为成员国的国际收支提供中期财政援助建立了一种单一的设施。
6.2 欧洲货币局可以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货币储备金并为实施欧洲货币体系协议的目的按这些资财发行欧洲货币单位。这些欧洲货币单位可由欧洲货币局和各国中央银行作为结算工具和在他们与欧洲货币局之间的交易中来使用。欧洲货币局为实施这一段落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6.3 欧洲货币局可授予第三国金融当局和国际金融机构欧洲货币单位‘其它持有者’的身份并确定可以获得、持有或使用这些欧洲货币单位的要求与条件。
6.4 应各国中央银行的要求,欧洲货币局有资格作为各国中央银行的代理人和应他们的要求持有并管理外汇储备。与这些储备相关的赢利和亏损记在存入储备的各国中央银行帐户。欧洲货币局按欧洲货币局的一项决定中所制定的规则,通过双边契约来履行这种职能。这些规则确保用这些外汇储备经营交易不妨碍任何成员国金融主管当局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并与欧洲货币局的目标以及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的适当运行相一致。
第7条 其它任务
7.1 欧洲货币局每年一次就第三阶段的准备情况向理事会提出一份报告。这些报告包括对共同体内趋同性的进度进行评估,尤其包括货币政策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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