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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8)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赋予它的任务和职责。
  3.2 欧洲货币局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的第2条中申述的目标和原则行事。
  第4条 基本任务
  4.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2)条,欧洲货币局:
  ——加强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
  ——加强各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协调以保证价格稳定;
  ——监督欧洲货币体系的运行;
  ——就属于各国中央银行权限以内并影响到金融机构和市场稳定的各种问题举行磋商;
  ——接管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任务,特别是要履行第6.1、6.2和6.3条款中所提及的职能;
  ——推动欧洲货币单位的使用并注意其发展,包括欧洲货币单位结算制度的顺利运行。
  欧洲货币局还:
  ——就有关货币政策的进程和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举行定期的磋商;
  ——在各国金融当局就货币政策的进程做出决定之前,按照事先协调的共同框架,通常与各国家货币当局磋商。
  4.2 最迟到1996年12月31日,根据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原则,欧洲货币局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第三阶段执行其任务制定必要的规章框架、组织框架和逻辑框架。该框架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在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之日提交给该行进行决定。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3)条,欧洲货币局尤其要:
  ——为在第三阶段实行单一的货币政策在手段和程序上进行必要的准备;
  ——在其主管的领域,对统计资料收集、汇编和分发的规则与习惯做法进行必要的协调;
  ——为各国中央银行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框架内从事业务活动制定规则;
  ——促进跨界支付的效率;
  ——监督欧洲货币单位纸币的技术准备工作。
  第5条 咨询职能
  5.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4)条,欧洲货币局的理事会可以对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总体方针以及每个成员国采取的相关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就有可能影响共同体的内外金融形势而且特别是欧洲货币体系运行的政策方面,欧洲货币局可向政府或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5.2 欧洲货币局还可就成员国金融当局的货币政策行为为向它们提出建议。
  5.3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6)条,涉及欧洲货币局主管范围内的任何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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