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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局的理事会磋商以后,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级的各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任命执行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它成员。执行局主席的任期为八年。作为对第11.2条款的豁免,副主席的任期为四年,执行局其它成员的任期为五到八年之间。不得连任。执行局成员的人数可比第11.1条中规定的少些,但决不能少于四人。
第51条 对第32条的豁免
51.1 第三阶段开始后,如果管理委员会确认实施第32条导致各国中央银行相关的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第32条进行分配的收入金额按同一的比例减少。在第三阶段开始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里减少的比例不超过60%,在随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这个比例至少减少12个百分点。
51.2 第51.1条的实施期不超过第三阶段开始后的5个财政年度。
第52条 共同体货币中纸币的兑换
不可改变的固定汇率确立后,管理委员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各国中央银行按各自的平价兑换以不可改变的汇率表示的纸币。
第53条 过渡性条款的实施
如果并且只要存在有豁免的成员国,第43到48条就有效。
关于欧洲货币局章程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制定欧洲货币局章程的愿望,
已就下述条款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第1条 组成和名称
1.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条建立欧洲货币局。它按照本条约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能和从事活动。
1.2 欧洲货币局的成员将是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各国中央银行’)。就本法规而言,卢森堡货币局被视为卢森堡的中央银行。
1.3 按照本条约的第109f条,解散行长委员会和欧洲货币合作基金。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所有资财和负债将自动转给欧洲货币局。
第2条 目标
欧洲货币局致力于为过渡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创造必要的条件,尤其是通过:——加强货币政策的协调以保证价格稳定;——为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并为单一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在第三阶段单一货币的产生做必要的准备;——监督欧洲货币单位的发展。
第3条 一般原则
3.1 在不妨碍成员国主管当局在各自的国内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责的前提下,欧洲货币局完成本条约和本章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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