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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秘书处。
第47条 总理事会的职责
47.1 总理事会:——执行第44条提及的各项任务;——发挥第4和25.1条中提到的咨询作用。
47.2 总理事会要有助于:——第5条中所提及的统计资料的收集;——第15条中所提及的欧洲中央银行的通报活动;——第26.4条中所提及的为实施第26条确立必要的规则;——第29.4条中所提及的为实施第29条采取一切其它必要的措施;——制定第36条中有关欧洲中央银行员工受雇的各项条件。
47.3 按照本条约第109条L款第五项中所提及的,总理事会为确定有豁免的各成员国货币与无豁免的各成员国货币或单一货币之间不可改变的固定汇率作必要的准备。
47.4 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将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通报给总理事会。
第48条 对欧洲中央银行资金的各项过渡规定
根据第29.1条,每个国家中央银行认购的欧洲中央银行股金的基数都有一个加权值。作为对第28.3条的豁免,有豁免的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不用付清他们的认缴股金,除非是总理事会经过代表至少欧洲中央银行三分之二的认缴股金和代表至少一半股东的多数票通过决定必须付清的一个最低限度的比例,作为欧洲中央银行经营费用的份额。
第49条 欧洲中央银行资本、储备及准备金的延期支付
49.1 已取消了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要付清欧洲中央银行股金中它所认缴的份额,要达到与无豁免的其它成员国中央银行相同的程度,并根据第30.1条向欧洲中央银行转移外汇储备资财。要转让的数额用按照第30.1条已经转让给欧洲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资财按当时汇率折算的欧洲货币单位值,再乘以相关国家中央银行认缴的份额数与其它国家中央银行已付清的份额数之比来确定。
49.2 除按照第49.1条进行支付以外,有关的中央银行还要向欧洲中央银行交纳储备金、相当于储备金的准备金、以及在取消豁免前的这年12月31日需拨交的储备金和与损益帐户差额相等的准备金。要交的数额用上面提及的并在经过核准的欧洲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写明的储备金额、乘以相关国家中央银行认缴的份额数与其它国家中央银行已付清的份额数之比来确定。
第50条 执行局成员的最初任命
欧洲中央银行的执行局成立时,根据理事会的推荐,并在同欧洲议会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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