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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43.1 本条约第109条K款第一项提到的豁免,使得不能根据本法规的下述条款授予有关成员国任何权力或给它们任何的义务:
第3、6、9.2、12.1、14.3、16、18、19、20、22、23、26.2、27、30、31、32、33、34、50和52条。
43.2 有本条约第109条K款第一项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根据国家法律保有他们在货币政策领域的权力。
43.3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条K款第四项,本章程下述条款中的‘成员国’指‘无豁免的成员国’:第3、11.2、19、34.2和50条。
43.4 在本章程下述条款中的‘国家中央银行’指‘无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第9.2、10.1、10.3、12.1、16、17、18、22、23、27、30、31、32、33.2和52条。
43.5 第10.3和33.1条中的‘股东’指‘无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
43.6 第10.3和30.2条中的‘欧洲中央银行的认股资金’指‘无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认缴的欧洲中央银行股金’。
第44条 欧洲中央银行的过渡性任务
由欧洲中央银行接管由于一个或更多成员国的豁免,而在第三阶段仍需完成的欧洲货币局的工作任务。
欧洲中央银行为准备取消本条约第109条K款中提及的豁免的规定提出意见。
第45条 欧洲中央银行的总理事会
45.1 在不妨碍本条约第106条第三项的前提下,总理事会将作为欧洲中央银行的第三个决策机构。
45.2 总理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执行局的其他成员可以出席总理事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投。
45.3 总理事会的职责在本章程第47条中全部列出来。
第46条 总理事会的程序规则
46.1 由欧洲中央银行的行长或他缺席时,由该行的副行长主持欧洲中央银行的总理事会。
46.2 理事会的主席和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可以出席总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46.3 由行长为总理事会会议作准备。
46.4 作为对第12.3条的豁免,总理事会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46.5 由欧洲中央银行提供总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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