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执行局提出的建议,制定欧洲中央银行员工受雇的各项条件。
36.2 欧洲法院有权按照受雇条件中所确定的限度和条件,就欧洲中央银行和其雇员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争端进行裁决
第37条 所在地
1992年年底之前,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政府间一致同意确定欧洲中央银行设立的地点。
第38条 职业保密
38.1 要求决策机构的成员和欧洲中央银行以及各国中央银行的员工,即使是在停止执行任务以后,不得泄漏职业保密义务所涉及的情况。
38.2 能接触共同体法律赋予保密性质的资料的个人要遵从该项立法。
第39条 签约者
欧洲中央银行对由执行局主席或执行局的两名成员或凭由主席正式授权代表欧洲中央银行的该行两名员工的签字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40条 特权与豁免权
按照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中所规定的条件,欧洲中央银行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这种特权与豁免权。
第八章 修改章程和补充立法
第41条 简化了的修正程序
41.1 依照本第约的第106条第5款,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建议,并经过与委员会协商以后以特定多数,或者是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并在与欧洲中央银行协商以后,以一致同意对本章程的第5条1款、2款和3款、第17条、第18条、第19条1款、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2条2款、3款、4款和6款、第33条1款第1项和第36条进行修改。两种情况的修正都需要得到欧洲议会的同意。
41.2 欧洲中央银行按本条款要求所提出的建议要得到管理委员会的一致通过。
第42条 补充立法
依照本条约的第106条第六项,第三阶段的起始日期一经确定,理事会或者是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并经过与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协商以后;或者是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建议,并经过与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协商以后,理事会立即以特定多数的表决,制定涉及本章程第4、5.4、19.2、20、28.1、29.2、30.4和34.3条的各项规定。
第九章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过渡性条款和其它条款
第43条 一般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