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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6)
来源:不详 点击: 更新:2005-9-6
  (1)第3条 由下列内容代替:
  ‘第3条 1. 共同体所赋任务应由下列机构来完成:
  ——欧洲议会
  ——理事会
  ——委员会
  ——法院
  ——审计院
  每个机构应在本条约所赋权限内行使职权。
  2. 理事会和委员会应得到具有顾问职能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协助。’
  (2)补充下列条款:
  ‘第107条a款 欧洲议会由其大多数成员同意,可要求委员会就其认为为实现本条约的目标而需要一项共同体法规之事项提交合适的建议。
  第107条b款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欧洲议会可应其四分之一议员的要求,成立一个临时调查委员会,在不违背本条约所赋予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权力的情况下,调查在执行共同体法律过程中的涉嫌违法行为或失政,除非该涉嫌事实正受到法庭调查或此案仍处于法律程序中。
  临时调查委员会一旦提交其报告,就应不再存在。
  规定行使调查权的具体条款将由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
  第107条c款 联盟的任一公民、在某一成员国居住或具有注册机构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应有权单独地或与其他公民或个人联合,就共同体活动范围之内发生的并且直接影响到他、她或它的事件,向欧洲议会呈交请愿。
  第107条d款 1. 欧洲议会应任命一名专门调查官员,授权其接受任何来自联盟的公民或在某一成员国居住或有注册机构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共同体机构或组织活动中失政事件的投诉,法院或初审法院的司法职权活动除外。
  按照其职责,专门调查官员应主动地、或依据直接呈交于他或通过欧洲议会成员转交的投诉进行调查,正在进行或已经过法律程序的涉嫌事实除外。如果专门调查官员认为存在失政,他应把此事提交给有关机构,该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告知专门调查官员有关其对此事的看法。之后,专门调查官员应向欧洲议会和有关机构递交一份报告。投诉人应被告知此次调查的结果。
  专门调查官员应就其调查结果向欧洲议会提交年度报告。
  2. 欧洲议会每次选举后任命其任期内的专门调查官员。专门调查官员可以连任。
  专门调查官员若不再具备履行其职责所要求的条件,或犯有严重失职罪,法院可应欧洲议会要求,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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