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
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
以本条第2款(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
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
5.各参加国可通过减损本条第1款至第4款,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议定书
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
加国只有将出口或进口的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地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
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
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该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由其建立的登记
簿上。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国,应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
某一参加国之要求,应举行会议,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国应提供有关充当饲料的
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情况,以便于该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部门的动态
和定期预报此种贸易的变化。
特殊销售条件
6.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
提及的那种做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
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7.对每一参加国来说,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的在其海关领
土内制造或重新包装的产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8.本条第1款至第7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损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亦不
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
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1.凡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
(2)项所涉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
应将逐一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