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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1.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本
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
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
参加国处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下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
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2.本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的进口,假如此种
进口符合本议定书第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措施和程序。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1.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第1款至
第5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
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项要求做出表态。
第八条 紧急行动
1.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
该委员会主席在两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
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害,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
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
况正式通知给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该委员会特别会议。
附件二 奶脂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3号的奶脂,其奶
脂含量重达或超过5%。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1.为本议定书计,应制订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
(1)品名:脱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达99.5%
(2)品名:黄油
奶脂含量:重[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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