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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成都铝板箔厂项目的贷款协议 |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成都铝板箔厂项目的贷款协议
【分 类】 金融保险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0.12.27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第一方借方)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第二方基金会)之间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定协议。
鉴于基金会的宗旨在于援助阿拉伯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他们的经济以及向他们提供实施发展项目和规划所需要的贷款。
鉴于借方已经着手在借方的四川省新都县建设铝板箔厂工程(后称:该工程),其总费用现在估计大约为人民币叁亿伍千柒百玖拾贰万元,折合为贰仟壹佰玖拾壹万科威特第纳尔,更详细的说明见附件2。
鉴于借方已经要求基金会资助该工程;
鉴于借方愿意为该工程提供原料和资金;
鉴于借方已经委托借方的五洲工业公司(后称:该公司)对工程的实施和试生产负责,其较详细的定义见本协议的第九条;
鉴于借方打算将该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委托给该公司所组织的一个独立单位(后称:项目单位),它的名称将是“成都铝箔厂”;
鉴于基金会对该工程在发展借方经济的重要性、实用性感到满意;
鉴于上述各点,基金会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偿还、支付地点
第1.01款 基金会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或本协议所指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金额为捌佰柒拾万科威特第纳尔(KD8700000)的贷款。
第1.02款 借方应按期支付已提取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的利息,其年利率为百分之五(5%),计息日期应从提款之日算起。
第1.03款 借方每年按提取的而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支付百分之零点五(0.5%)的附加费,作为管理费用和执行本协议的费用。
第1.04款 应借方根据本协议第3.02款的要求,对基金会所提供的特别承诺款额,借方每年应按尚未偿还的特别承诺款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支付手续费。
第1.05款 对于任何不满半年的[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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