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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贷款协定(莱鞠钢铁厂扩建项目)
【分 类】 金融保险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2.04.21
【实施时间】 1992.04.21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
(A)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借款人政府、山东冶金工业总公司与亚行签署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就莱钢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了技术援助;
(B)借款人在技术援助协议项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C)本项目将由莱芜钢铁总厂(以下简称“莱钢”)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莱钢;并且
(D)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莱钢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第2.01(26)款删除;
(b)第4.05款中“根据5.02款任何专项承诺费”删除;
(c)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中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a)“中钢”:指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b)“中钢附属贷款协议”: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与中钢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c)“莱钢”:指莱芜钢铁总厂,是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建立的国营企业;
(d)“莱钢章程”:指莱钢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公布并实[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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