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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分 类】 金融保险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1.01.01
【实施时间】 1981.01.0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
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
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
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
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
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
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
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
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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