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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英文) (1) |
【标 题】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英文)
【分 类】 国际海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8.11.11
【实施时间】 1988.11.11
【发布部门】 伦敦
目 录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Ⅰ章 总 则
第Ⅱ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第Ⅲ章 干舷
第Ⅳ章 船舶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
附则Ⅱ 地带、区域和季节期
附则Ⅲ 证书
国际载重线证书
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名称】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题注】
全文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1966年4月5日订于伦敦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缔约国,
认识到上述公约对推进船舶和海上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亦认识到有进一步改善上述公约技术规则的需要,
还进一步认识到在上述公约需要引入检验和发证的规定以与其他国际文件相应规定互相协调,
考虑到满足这些需要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议定书,
经协议如下:
第1条 一般义务
(1)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
(2)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规定应按本议定书列出的修改和增加执行,但第29条除外。
(3)对于悬挂不是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适用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要求,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优惠待遇。
第2条 现有证书
(1)尽管本议定书有任何其他规定,本议定书对某国政府生效时悬挂该国旗帜船舶的任何现行国际载重线证书在[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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